依據市政府114年7月3日基府綜管壹字第1140232294號函暨115年2月2日來函辦理。
查本校場地收費,原每小時場地費、水電費及冷氣費合計金額較高,經檢討本市行情及使用實際情形,調整租借辦法。
經校務會議審議通過,修正校園場地收費基準,調整為每小時收費合計不超過新臺幣3,000元。
檢附修正後「校園場地開放使用管理辦法」乙份。